聚石化学(688669):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火狐网站首页    发布时间:2025-08-02 02:58:58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权、掉期(互换)、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其自有账户、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主要以规避和防范利率、汇率等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督管理的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做到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建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草案;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4、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控制授信额度;5、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7、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8、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做监督检查;负责分析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公开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1、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

  2、针对自身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依据公司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证券部及时准确地上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公司应该聘请法律顾问为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来控制,法律顾问负责研究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计划,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2、财务负责人将金融衍生品业务计划上报公司CEO,公司CEO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3、财务部在研判汇率、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等信息后,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提交财务负责人、公司CEO审核后实施;

  4、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依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最终交易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5、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季度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明细及盈亏情况交财务负责人审核,上报公司CEO、董事长、公司审计部,抄送董事会秘书;

  7、审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做审查。

  第十一条财务部和审计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行情报价或公允市价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

  第十二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也许会出现重大风险的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超过500万元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公司CEO、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与有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已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上报公司证券部,并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各子公司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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